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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税税法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复习资料1
2009-04-27 阅读次数:140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一)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纳税义务
1.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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