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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份办税日历  | 
       
      
        2009/5/5    阅读次数:10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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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征收  | 
 月份  | 
 申报期  | 
 入库期  | 
 税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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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  | 
 1-18日  | 
 1-18日  | 
 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 
 征期内1-3日为节假日,顺延三天至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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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日  | 
 1-20日  | 
 申报缴纳2009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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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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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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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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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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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税征收  | 
 5月  | 
 1-11日  | 
 1-11日  | 
 按月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征期内1-3日为节假日,顺延三天,又逢周末,再顺延至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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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日  | 
 1-13日  | 
 申报缴纳资源税  | 
 征期内1-3日为节假日,顺延三天,又逢周末,再顺延至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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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日  | 
 1-18日  | 
 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 
事业建设费  | 
 征期内1-3日为节假日,顺延三天至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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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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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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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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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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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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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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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具体纳税申报时间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此表仅供参考。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第一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将结束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第一个汇算清缴年度。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使用的是新申报表,适用的是新政策,对很多企业、中介机构来说难度会比往年加大。   5月31日前将是汇算清缴最后期限,请相关企业抓紧进行,尤其企业应当注意调整因新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不同而形成的差异,处理好新、旧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的衔接与过渡,加强税收优惠管理、对符合新税法政策的以前年度的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符合条件信用担保机构可免征三年营业税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通知称,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将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信用担保机构主要免税条件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此外,担保机构还应满足: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等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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