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省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2000元/月(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及外籍人员、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中国境内的所得每月还可附加减除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按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您上个月实际取得的工资收入1047元(已经扣除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费用扣除额为2000元,则您上个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047-X-2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9.6元。从上述计算公式可推测,您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已经超过税法规定的限额;如推测有误,则公司代扣代缴您的个人所得税这一行为,属于多征税款,您可按规定程序要求税务机关退还。
此外,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支付人负责代扣代缴,支付人是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