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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四类保障基金可税前扣除
2009-05-10    阅读次数:107     
  财政部29日公布有关通知,明确了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问题,其中保险公司缴纳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执行。
  准予税前扣除的四类保险业务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包括: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通知还明确,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和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缴纳形成的,在规定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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