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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或转让影视作品使用权如何缴纳营业税
2009-05-10    阅读次数:151     
  「问题」影视公司制作影视作品并将其对外销售或将其交给电视台播放收取费用,应该如何缴纳营业税?
  「解答」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影视作品属于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影视公司制作的影视作品对外销售,属于转让该著作的所有权的行为,应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著作权”项目缴纳营业税。
  影视公司制作的影视作品交给电视台播放,属于有偿将著作权的使用权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光前影视制作社销售电视剧播放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51号)中规定:将制作的电视剧转让给电视台播映,并规定播放的时限和次数,这一行为属于转让著作使用权的行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著作权”项目缴纳营业税。
  但符合以下规定的除外:
  关于优惠,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有关精神,现就文化企业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九、本通知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业。文化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
  除上述条款中有明确期限规定者外,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根据上述规定,对符合规定的文化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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