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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境外中资控股企可认定为居民企业
2009-05-10    阅读次数:127     
7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规范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税务总局于日前下发通知,对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称境外中资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相关问题进行明确。
    通知称,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通知还称,境外中资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后成为双重居民身份的,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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