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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练习题:税务代理实务 第一章(简答题)
2009-05-12    阅读次数:160     
  简答题
  1、简述注册税务师的服务范围?
  答案:
  解析:注册税务师的服务范围主要包括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两个方面。
  注册税务师开展涉税服务是指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注册税务师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包括: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②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③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2、简述哪些情况下,委托方和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答案:
  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2)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3)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者被解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面终止代理行为:
  (1)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2)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3)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
  3、简述注册税务师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案:
  解析:(1)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①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②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③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④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⑤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次以上的。
  (2)注册税务师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3)注册税务师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征管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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