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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股权出资设立新公司
2009-05-14    阅读次数:166     
您好!我司拟以本公司股权出资设立新公司(全资子公司)。 1、请问按照国家工商总局《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如果以本公司的股权作价出资设立新公司,则股权作价出资的金额(经评估机构评估)最多只能占到新公司注册资本的70%,是吗?换言之,本公司必须仍需按新公司注册资本的30%,以现金形式认缴30%的注册资本,是吗? 2、如果是,则经评估的股权价值(评估价)超过新公司注册资本70%的那一部分,是否可以溢价的形式,列入新公司的资本公积?
答: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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