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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与业务许可》办事指南
2009/5/17    阅读次数:968     

  一、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事局、各区县人事局

    二、受理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2、《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3、《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三、申请业务项目(《规定》第十三条)

    1、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2、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3、人才推荐;

    4、人才招聘;

    5、人才培训;

    6、人才测评;

    7、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以上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第134项作为人才中介服务基本业务项目。

    四、受理条件(《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

    (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可申请设立从事人才中介服务基本业务项目的机构:

    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注册资本   (金)在10万元以上;

    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含5人,其中至少1人取得人才中介师职业资格);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企业名称中冠有人才或咨询行业名称;

  6、具有必需,且相关的办公设备。

    (二)申请从事第2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1、取得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2、具有开展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环境条件和相应设备的证明;

    3、具有若干名专职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从事第5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1、专兼职师资证明;

2、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

3、相应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4、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证明。

    (四)申请从事第6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1、   测评技术和软件证明;

2、具有先进的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证明;

3、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人员证明。

    (五)申请从事第7项业务的应由市政府人事部门确定。

    (六)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中方必须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资质;外方机构必须具有开展人才中介的合法资质;中外机构均有良好的资质信誉;

    2、应有与从事国际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

    五、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房产使用证明;

    3、验资报告(兼营机构需提交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

    4、企业名称核准单(申请兼营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机构负责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6、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7、工作设备(型号、数量)情况;

    8、其它规定提交的材料。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机构请见《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5号令)。

    六、受理权限(《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条例》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事局依据管理权限,受理相应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申请。

    市人事局负责受理国有(控股)、中外合资性质的人才中介业务许可资质的申请;
  
  区(县)人事局负责本地区人才中介业务许可资质的申请。
    
   
七、受理程序和场所

  1、申请人必须在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区(县)人事局申领《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申请时须填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并与工商企业法人登记一并办理。告知承诺由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口受理,抄告各区(县)人事局审批。

   
  2、市人事局在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高安路23号)设立受理点;各区县人事局的受理点由区县人事局规定。

    八、受理时间

    受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时间。

    九、办理时限

    机构设立和业务许可:7个工作日;

    十、咨询电话

    市人事局的咨询电话为24022819;各区县的咨询电话由区县人事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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