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
××区(县)人事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就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一)《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三)《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二、许可条件
申请人才中介业务的企业,除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从事人才中介业务的条件:
(一)申请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推荐,人才招聘等三项业务的应当具备:
1、企业名称能够体现人才或咨询服务;
2、企业员工中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的有5人(含5人)以上,其中人才中介师不少于1名;
3、经营场所为自有或租赁期一年以上,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商务用房;
4、具有必需且相关的办公设备;
5、具有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6、注册资金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
7、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申请网络服务业务的,除具备(一)所列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
1、电信服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
2、网络服务设备证明;
3、信息网络专职工程技术人员证明。
(三)申请培训业务的,除具备(一)所列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
1、专兼职师资证明;
2、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
3、相应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4、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证明
(四)申请人才测评业务的,除具备(一)所列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
1、测评技术和软件证明;
2、相应设备证明;
3、专职评测人员证明。
三、许可证的办理
1、申请人应当向本行政机关提交申办人才中介机构申请书、企业名称核准书和已有的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关的材料,并索取《人才中介许可告知承诺书》;或向本区工商部门提交以上材料,由工商部门将收到的材料移交本行政机关。
2、本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承诺文书及有关材料后即可核发有效期为三个月,许可业务为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推荐,人才招聘等三项的《上海市人才中服务许可证》。
3、本行政机关在申请人取得的临时性《上海市人才中服务许可证》到期后,对申请人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根据承诺履行情况颁发有效期为一年、载明许可开展的业务项目的《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申请兼营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同时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和公司代码证。
四、行政管理要求
1、申请人获得许可证后,应当接受本行政机关的检查,遵守《人才流动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2、申请人未获得许可证前,不得从事人才中介经营活动;在取得临时许可时期内,必须按照许可经营规定的内容开展业务;
3、申请人应在经营场所客户能够看见的醒目位置展示《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4、申请人如发生变更、歇业等事项的,应到本行政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1、按照《关于本市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将于许可证颁发后三个月内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告知的设立条件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切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2、因本行政机关告知不明确,或者告知错误导致的法律责任,由本行政机关承担。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3、申请人已按照告知承诺制度作出承诺,七个工作日内本行政机关未审批完毕的,由本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4、申请人认为本行政机关未履行本市告知承诺制度中应承担的义务,可以向上海市人事局投诉。
六、其他
1、本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三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工商注册登记部门归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2、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
联系地址: 路 号 邮编: 电话
3、上海市人事局地址:大木桥路123号;邮编:200032;电话:64045568
自此以下部分为承诺内容,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墨水笔填写,要求内容准确,字迹清晰可辨。
××区(县)人事局:
申请人(企业名称):
经济性质: 专营或兼营:
经营场所位于(地址) 邮编:
场所建筑面积: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学历: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联系人: 电话:
现向贵行政机关申请从事人才中介业务,并作出以下承诺:
1、本申请人对以上告知的内容已清楚、全面了解,承诺履行贵行政机关告知的事项,接受贵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2、本申请人承诺在规定期限达到贵行政机关告知的许可条件。
3、本申请人承诺未获得许可证前,不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取得许可证后,按照业务许可经营范围活动。
4、本申请人承诺在经营中遵守《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5、本申请人承诺对违反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贵行政机关有权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本申请人予以行政处罚,本申请人也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法律责任。
6、本申请人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许可条件的,由贵行政机关注销许可证。
7、本申请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是本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告知人: ××区(县)人事局 承诺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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