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按照本市人才市场发展的要求和趋势,从2004年4月1日起,本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与业务许可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一)2004年4月1日以后提出申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申请人必须在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区(县)人事局申领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二)申请时需填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的告知承诺书,对申办的相关要求做出承诺,并与工商企业法人登记一并办理。人才中介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口受理,抄告各区(县)人事局审批。(《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附后) (三)区(县)人事局在收到区(县)工商局转发的申请人的告知承诺书后,应根据申请人的承诺,确定业务内容;经核准后,通知申请人领取由区(县)统一编号、有效期为三个月的《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有关情况填写表格后报市人事局备案。 (四)区(县)人事局在颁发《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三个月后,对申请人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符合已承诺条件的中介机构,核发为期一年的《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告已承诺的条件或有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机构,做出吊销原许可证、责令停止相关业务、不再延期或换发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者依法查处等处理。 (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市人事局负责受理国有(控股)、中外合资性质的人才中介业务许可资质的申请;负责对原已审批的人才中介机构的管理和年检;负责受理公益性非常设招聘会的申请等。 (六)各区(县)人事局负责本地区人才中介机构和业务许可的申请,以及对其中介活动的管理、年检和常设人才市场的管理等;会同本区(县)工商局对所在地区的人才中介活动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人才中介,维护人才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 网上受理:《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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