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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起案件扫描涉税犯罪 |
2009-05-21 阅读次数:108 |
税收是国家的主要财政收入,是社会成员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所付出的对价,是保障社会成员获得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环境一种经济制度。但近年来,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高发频发,已经成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对2008年至2009年2月受理审查起诉的40件69人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分析发现,此类犯罪案件触犯的罪名主要集中在5个罪名上———即偷税罪12件20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17件28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1件5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8件13人;非法出售发票罪2件3人。 据办案人员介绍,目前成都市所办理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主要有三大类,即以直接逃避税收为目的的偷税类犯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专用发票管理法规采用虚假手段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类犯罪;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制造、出售假发票类犯罪。 第一类偷税犯罪案件 镜头一:成都市某彩钢制造有限公司自2003年9月成立后,采用内外两套账,内账用于实际销售收入,外账用于申报纳税,在经营活动中采用将大量实际销售收入不入外账,直接转入内账的方式,进行偷税违法犯罪活动。据案发后统计,从2003年3月至2004年12月,该公司应缴增值税94.9万元,申报缴纳增值税5.99万元,偷逃增值税88.9万元。 企业内设两套账进行账外经营,利用虚假账目进行偷税。 首先,企业实际控制人在利益驱使下,授意、指使财务人员做假账偷逃税款。采取的方法主要有:一是授意或指使财务人员设置两套账,实行账外经营,内账记录实际收支作为内部核算使用,外账则采取不列或少列收入的手段用来“应付”税务、工商等部门的检查;二是故意向财务人员隐瞒真实经营情况,提供虚假的经营凭证给财务人员记账;三是要求财务人员按“指定”的利润额记账和申报纳税。 其次,利用虚假的申报资料或者不申报进行偷税。纳税人在主观上有意地虚假申报或者已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其行为动机有明显的故意。 再者,隐匿或者销毁账簿进行偷税。有相当一部分纳税户不设账簿或销毁,隐瞒实际收入和应纳税额。 最后,无证经营逃避纳税。有的纳税户为了不缴税款,采取“两无”(无营业执照、无税务登记证明)生产经营,甚至从事违法经营,从而逃避税务机关检查。 偷税手段由明转暗,较为隐蔽。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随着税收政策法规宣传的不断深入和税收征管的不断规范,税务稽查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一些纳税人的偷税手段也由明转暗,偷税形式也由账内转向账外。“原先从账面上能一目了然就看出的偷税迹象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巧立名目、账外经营的偷税行为,给税务稽查工作和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带来一定的难度,这种现象目前较为普遍”。 第二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 镜头二:某公司会计肖琳娟采用模仿业务员、厂长、公司财务部长的签名,填写清款单,以虚拟采购某化工厂原材料支付货款为名,伙同其丈夫吴有强从公司先后汇出现金到该化工厂账上,要求该厂法人代表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张,价税合计为80.9万元,税额为11.75万元,肖琳娟将这些款项转入化工厂后令对方为其提取现金,其单独骗取本单位公款105.1万余元,伙同丈夫共同骗取本单位公款81.7万元,肖琳娟、吴有强被分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七年。 犯罪目的具有多样性。 在调查中发现,目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有四个目的:一是虚开的行为充作进项发票非法抵扣税款,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二是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虚报出口货物来源骗取出口退税;三是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编造虚构销售环节,给未上税物品披上合法外衣;四是少数企业通过虚构并不存在的购销关系,为职务侵占、贪污、回扣等非法费用支出作本账依据。 犯罪手段呈现智能性。 虚犯罪分子采用各种手段虚开进项发票非法抵扣税款,或利用虚开专用发票假设、虚报出口货物骗取出口退税。表面上看这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合乎规定的,具有很大的迷惑性。犯罪分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从进项税入手,通过各种渠道非法购得进项发票后,按照相应进项额虚开销项发票,无中生有,利用虚假发票抵扣税款,造成税款大量流失,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 二是从进项、销项两方面入手,采用“头大尾小”办法(即阴阳票),抵扣联金额多填(大头),夸大交易额,在下一环节中用多开的发票进行抵扣,骗取抵扣税款,达到偷税目的;存根联金额少填(小尾),销项税上做手脚,以少填交易额的方法,偷漏销项税。这种手段往往使国家蒙受双重损失,既未如实足额收取销项税,又有大量抵扣税被骗走。 三是在销售业务中不按规定开具发票,采用“只卖不开”或“少卖多开”,造成进项盈余,将盈余部分虚开发票给一些企业,从中收取手续费,个人获得好处,给国家造成损失。购销双方互相勾结,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假名称,以骗取出口退税。 四是一些公司及“皮包公司”以虚开专用发票为生财之道,通过空头注册、虚假出资方式骗取领购发票,不进行任何销售服务,专做“发票生意”,肆意虚开增值税发票。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发现,在不少案发单位内部财务监督形同虚设。一些公司领导管理层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有时亲自操办,有时安排下级办理,或给他人虚开,或让别人为自己单位虚开,本公司或交易伙伴得到了实惠,但逃避了国家税收,严重扰乱了国家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制度。部分财务人员明知领导安排的事情违反财经纪律,但因怕得罪领导,于是把国家、公司财务制度抛于脑后,使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形同虚设。 第三类假发票犯罪案件 镜头三:2006年7月至8月期间,唐天平在租用的民房内雇佣3名印刷工长期非法制造发票,案发时公安机关在其窝点查获8个品种共计205435份假发票,面额总计为374.97亿元。 假发票制作成本低,回报高。 办案人员告诉记者,作为“地下经济”重要方式之一的假发票,其生产、批发、零售等环节都有很丰厚的收益。假普通发票每本成本约1至2元,批发价可达20至30元,一般情况下,旺季每月能赚到十几万元。除了实行按本定额销售外,大金额可填开的专业发票则按照票面填开金额的比例实行提成,收益相互分享,一般仅适用于“会员制”客户。这些客户与下线结算依据票面金额的2.2%至3%收取提成费,在与上线结算发票时,按开票金额的1%至1.5%左右上缴手续费。 假发票制假水平“科技”含量增高,真假难辨。 以往的假发票质量粗糙,通常从纸张质量、制版水平、印刷工艺、印章仿真程度、水纹印等外观特征上几乎无需仔细观察,便可识别真伪。而随着电脑技术、照相制版等现代化印刷技术的运用,印刷设备等硬件设施得到很大改善,假发票的仿真度越来越高,用肉眼几乎难辨真假,只有对发票的加密特征进行专业鉴定才能辨别真伪。 跨区域作案多,隐蔽性强。 以假发票需求为导向,逐渐形成了“以定产与批量生产相结合”、“异地印刷与长途贩运相结合”、“网络推销与街面兜售相结合”的作案模式。假发票生产地址一般比较偏僻,通常安排在城郊结合部,生产场所几乎都进行过伪装,以躲避当地人视线,而且为了避免引起注意或逃避打击,生产场所往往会选择几处房屋备用,进行定期、不定期地调换;假发票多采用以单定产方式,生产时间常安排在深夜进行;还常常通过恶意注销、走逃等方式,进行流窜作案,逃避税务检查。 制售假发票族群化、职业化、网络化趋趋势也越来越突出。 假发票违法犯罪组织结构呈金字塔形,大部分人员均以家族、亲戚或同乡组成团伙,地域性特征明显。他们有的借公司名义专司制造假发票,有的专司运输,有的专司贩卖、虚开,分工合作,单线联系,呈现职业化的态势。假发票生产制度非常严密,操作工序极为严格。假票生产完工后,一般迅速转移到仓库,实行“人货分开、前后仓分开,居住地与制假地分离”的管理模式。发票交易主要由“老板”亲自出马或安排几个骨干分子分头负责落实,而交易一般采用暗语交易,对货物规格、数量、价格、金额等都常有“专门术语”,使得假票交易即使在公众场所进行,“外行人”也不易察觉。货款结算几乎都以现款结算为主,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从假发票制、贩、运、销过程的纵向看,有制假窝点,一级、二级乃至多级批发商,直到搞零售的个人,呈树枝状发展,网络化特征非常明显,往往是几人一伙、几伙一团,从联系票源,到批发、运输、零售,相互联系紧密,并有严密的组织分工,外人一般难以融入。由此,假发票生产交易者及其关联方与其他“合作者”之间为建立起牢固的互信关系而形成相互连接的网络,并借助该网络在各地市场上迅速销出假发票,减少由于假发票在销售过程中被处罚打击的风险成本。目前假发票生产交易者由过去追求单项交易行为的收益最大化,转变为追求与“合作者”关系最佳化的发展势态。 假发票犯罪趋向智能化、组织化,反侦查能力加强。 假发票犯罪在手段和组织方式上智能化和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呈现与其他犯罪组合式发展,手法不断翻新。有的犯罪团伙采取循环注册公司的方式,滚动操控数十家公司,常年从事虚开犯罪活动;有的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大肆兜售虚开和卖票信息;还有的利用各地招商引资的机会,设立小型加工企业,真生产和虚开发票同步进行,故意混淆视听。这些犯罪手法,往往配合走私货物销售等“地下经济”现象,为企图偷逃税款的不法企业所利用。 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导致国家税款大量流失,造成了市场诚信体系缺失,已成为市场经济领域的一大顽症。司法机关应当配合国家税收部门加强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打击力度,以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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