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名称
上海市拍卖企业开办的审批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
申请主体资格及其它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 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第九条 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许可/审批程序及时限
负责许可/审批处室
服务业管理处
工作人员
陈伟
负责人
胡文君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人联系方式
救济方式及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经委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经委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须告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