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部门:机电和科技产业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商务部、公安部令2006年第8号)等、《对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的进出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等。
收费标准:办证不收费
一、申报程序:
1、如果您是第一次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申报系统, 请先申请开通电子钥匙申报权限(联系电话:010-67800319)。
2、用电子钥匙登陆https://guanzhi.mofcom.gov.cn 网站,进行网上申报。
3、将所需申请材料按顺序整理好后报送到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11楼17号窗口
4、我处初审后将电子数据及书面材料转报商务部。
5、企业根据网上提示,已经获得商务部批准、进入发证状态后,登陆www.licence.org.cn网站,进行网上申领,并提交“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6、企业须在许可证网站见受理状态为“复审通过”1个工作日后,凭下述材料到娄山关路55号11楼17号受理窗口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1)、进出口经营者公函(介绍信)原件。
2)、进出口经营者领证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网上报送并在线打印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加盖公章)
4)、合同复印件。(加盖骑逢章)
二、所需申请材料
内资企业: 1、申请报告一份 ( 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 2、经签字(圆珠笔、铅笔签字无效,印鉴、手签章无效)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3、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4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品、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复印件; 6、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的,提供进(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7、若进口商与收货人不一致(即代理进口),提供进口商与收货人签订的进口代理协议正本复印件; 8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应提交加工贸易审批文件(正本复印件)和与外商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正本复印件)以及与国内加工生产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正本复印件) 9、开展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的企业和最终用户企业提供本企业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保证书。 (若无上级行政主管单位,请提供进口用户出具的保证书;若属于委托代理进口,也需提供收货人出具的保证书)上述保证书提供正本,加盖保证单位公章; 保证书内容包括:进口企业和国内最终用户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传真、进口商品名称、数量及用途、合同号,并保证进口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正常生产,不用于制造毒品,不流入非法制毒渠道,不再转口,不复出口。
10、开展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的企业,应提供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若出口需经第三国(地区)转口,在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的同时,还须提供第三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转口证明(正本复印件); 11、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其他所需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
1、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请报告原件;
2、经签字(圆珠笔、铅笔签字无效,印鉴、手签章无效)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3、开展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的企业提供企业对监管手段的说明及不得用于制毒的保证函原件;
开展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的由最终用户提供国外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复印件;
5、进(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设立该企业的批文复印件;
8、企业合营合同、公司章程复印件;
9、企业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10、盖有联合年检合格标识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1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2、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1904室
居新平62752200-521
张燕萍62752200-881
周琳琳 62752200-314
传真:62750924
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00
邮编:200336
注:所有书面材料直接递交到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11楼17号窗口,一律不接受快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