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开票和纳税?
答: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9]36号)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纳税额=销售额×4%/2,其中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纳税额=销售额×2%,其中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上述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