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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申请使用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工作通知
2009-05-27    阅读次数:133     

关于申请使用本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发改服务(2009)0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推动本市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4号,详见附件1)精神,现将本市2009年度申请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编制引导资金年度申请报告。申请引导资金的各区县和市行业主管部门,抓紧编制2009年度引导资金年度申请报告。主要包括:本地区或本领域的服务业发展现状;拟重点推进的项目对优化结构、提升能级、增加税收和扩大就业等作用分析;拟重点推进的公共服务平台、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完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加速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其中,区县申请报告中要承诺区县财政对申请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以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配套。同时,需要提供引导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2)、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3)、项目批准文件等相关附件材料。
  2、明确工作部门。请各区县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尽快明确负责引导资金申报办理事项的工作部门、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并于5月31日前将上海市2009年度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联系名单表(附件4)反馈至市服务业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地址:人民大道200号903室,邮编:200003,联系人:贺志锋,电话:23112841,传真:63586461)。
  3、报送申报材料。请各区县和市行业主管部门于6月30日前将引导资金年度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送至上海投资咨询公司(地址:延安东路1200号12楼,邮编:200003,联系人:孙蔚,电话:63903366-2052)。
  
  附件: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4号)
  2、上海市2009年度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汇总表
  3、上海市2009年度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
  4、上海市2009年度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联系名单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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