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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物流业振兴最重要杠杆
2009-05-27    阅读次数:126     
  一份详实的物流业税收改革建议,日前已送达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这份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调研、起草的建议报告认为,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必须理顺税收政策思路,加大对物流业税收政策的支持力度。
  据了解,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于近日组织了三个调研组,分赴珠三角、长三角和中西部地区进行调研,就《规划》中提出的“抓紧解决影响当前物流业发展的土地、税收、收费、融资和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召开专题座谈会,并将物流企业普遍遇到的税收问题及相关政策建议形成上述专题报告。

  采取特殊税收支持政策
  报告认为,税收政策是调整和振兴物流业最重要的政策杠杆,也是企业最为关心的政策问题。为了落实《规划》,应在3年规划期内对物流企业采取特殊的税收支持政策。
  具体建议包括:一是给予物流企业营业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帮助物流企业渡过难关;二是对物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照一定比例先征后返的政策,返还税金作为企业发展的专项基金;三是对购置物流设施设备的进项增值税予以返还,对国内急需的进口大型物流设备给予关税减免;四是允许物流设施设备加速折旧并予以税前列支;五是简化国有大型物流企业(企业集团)内部资产调拨、股权转让、重组并购等行为的审批程序,免除相关环节税金。

  营业税率统一调整为3%
  记者了解到,现行的营业税税目将物流业务划分为运输与服务(包括仓储、代理等)两大类。运输、装卸、搬运的营业税税率为3%,仓储、配送、代理等的营业税税率为5%。在实际经营中,综合型物流企业各项业务上下关联,很难区分运输与服务收入。各类业务税率不同,不仅有碍于物流业“一体化”运作,也不利于税收征管。
  此外,仓储业属于微利行业。据2004年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显示,仓储业平均业务利润率只有2.6%,资产利润率只有0.92%,而营业税税率却高于运输业。
  因此,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建议,统一物流业各环节业务营业税适用税率,仓储等业务参照现行运输业3%税率征收。

  统一计算缴纳所得税
  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取消了对物流企业所得税统一缴纳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经营,设置分支机构的物流企业执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眼2008演10号)。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认为,网络化经营、一体化运作是物流企业基本的运行模式,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割裂了物流企业的网络关系,严重制约着物流企业做强做大。
  该协会建议,针对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的特点,应实行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统一申报缴纳,取消对跨省市总分机构物流企业实行“就地预缴”的政策。

  应享受增值税转型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穴国务院令第538号雪规定,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物流业虽然需要大量的设施设备,但其主要业务均属于营业税纳税范畴,享受不到增值税转型的优惠政策。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建议:物流企业在新购固定资产时,享受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同的税收政策。即允许用新购进固定资产(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所含增值税,扣抵当期应纳营业税,当期未抵扣完的可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加快推进综合试点改革
  针对物流试点中遇到的问题,报告提出了非常明晰的建议:把“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界定为:试点企业及其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相对控股的参股公司,这些企业均可享受试点企业总部的相关政策;推行试点企业对个体车辆营业税代扣代缴并代开发票的政策鸦研究改进“自开票纳税人”的相关政策规定鸦对于试点企业使用铁路、民航专业公司运力所产生的重复纳税问题,应该允许抵扣鸦积极扩大物流税收试点,建议将A级物流企业,自动纳入物流税收试点企业范围鸦将物流业营业税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从根本上解决重复纳税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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