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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2190万 经理会计同罪
2009-05-27    阅读次数:153     
  北京光辉纪元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辉纪元公司”)经理伏梅,在银行开设隐匿账户,偷逃税款2190万元,公司会计窦某和职员巫某对其偷逃行为进行协助。日前,一中院终审以偷税罪对伏梅判刑5年,处罚金3000万元,并对该公司处罚金3000万元。
  判决书显示,为了偷逃税款,伏梅在银行设立隐匿账户,用该账户收取销售货款。该账户的销售收入不记账,不向税务申报。2003年至2007年,共有1.3亿货款结算到这个隐匿账户中。
  窦月琴自2004年起任该公司会计,负责纳税申报工作,在明知公司存在隐匿账户的情况下,仍在纳税时隐瞒该账户情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以帮助公司偷税。公司物流部职员巫朝明在伏梅授意下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代收公司货款帮助公司偷税。
  一中院终审认定,光辉纪元公司共偷税2190万元,已构成偷税罪,伏梅、窦月琴、巫朝明也分别构成偷税罪。
  一中院终审判处光辉纪元公司罚金3000万元;判处伏梅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万元;判处窦月琴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处罚金500万元;判处巫朝明有期徒刑1年半,并处罚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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