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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设立
2009/5/28    阅读次数:1477     

行政事项名称: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设立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第18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申请条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三)有与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五)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二、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零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五)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申请材料
一、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签署的、由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各方投资者的名称、住所;
  (二)拟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等;
  (三)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三、各方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职业资格证书。
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的,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文件。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由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合同、章程。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证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作出批准,申请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告知方式:商务部批件

承诺时间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审批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外资司 65197852 65197875

行政监督:行政监察部门 65197970、65198815、8409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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