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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涉嫌偷税 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
2009-06-01    阅读次数:89     
  5月31日记者从四川省检察院获悉,日前由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偷税案获判决。法院采纳了该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对涉案的成都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及公司负责人王某某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据悉,成都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是一民营企业。2004年至2006年期间,该公司及公司负责人王某某采用销售收入不入帐、少申报销售收入等方式,偷逃国家税款,三年共计偷逃税款640万余元,占应纳税款的16%.在税务机关调查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该公司补缴了全部税款。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金牛区检察院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放在首要位置,一是对该公司负责人慎用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期间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确保其正常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二是指定专人快速办理案件,确保案件得以及时处理。三是在该案审理期间向法院提出对公司及其负责人免予处罚的量刑建议。
  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及其负责人虽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了应纳税款,但在案件审理期间仍未受到行政处罚,不属《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法应当以偷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单位及负责人在事后补缴了税款,未给国家造成实际损失,真诚悔罪,对被告单位及负责人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的立法精神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据此,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
  在开庭审理期间,控辩双方对免予刑事处罚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两种观点进行了充分辩论。后法院采信了检察机关的观点,对被告单位及其负责人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宣判后,该公司负责人王某某当庭表示要吸取教训,进一步规范公司管理,更好地服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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