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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委托贷款利息代扣代缴营业税吗
2009-06-01    阅读次数:250     
  A公司于2008年10月1日,委托我商业银行发放贷款500万元,约定委托贷款的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我行将这笔资金贷给B企业并按季收回贷款利息75000元(5000000×6%÷4)。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未涉及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否仍为委托贷款利息营业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规定,请问,我行还代扣代缴这笔业务的营业税吗?
  答:对委托贷款利息营业税的扣缴义务而言,原《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自2009年1月1日施行的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中,取消了将金融机构作为委托发放贷款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也分别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函》(国税函〔1997〕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第二条中关于扣缴义务人与扣缴义务时间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废止。因此,你行对2008年第四季度的利息应按照原《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代扣代缴营业税3750元(75000×5%)。而2009年第一季度及以后的委托贷款利息,由于不再具有法定扣缴义务,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3750元(75000×5%)应由A公司自行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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