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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机动车折旧年限怎样计算?
2009-06-01    阅读次数:2841     
我单位于2008年购置一台(首次于2003年投入使用)的二手机动车,其残值和折旧年限都应怎样计算?谢谢
一、预计净残值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预计净残值,又称估计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通俗的说,预计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在报废时,预计残料变价收入扣除清算时清算费用后的净值。在计算折旧时,把固定资产原值减去估计净残值后的余额称为折旧基数或者折旧总额。所以,预计净残值的大小和确定方法,直接影响到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对于固定资产净残值率规定了一个5%的比例;外资企业所得税,则将固定资产净残值率的下限定为10%,即固定资产残值率不低于原价的10%。考虑到规定所有固定资产均适用同一个净残值率下限,并不是一个精确的做法,事实上每一项固定资产净残值率的确定需要考虑很多因素,而企业无疑是最有发言权的;且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且一个持续经营的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残值在经营期内均可税前扣除,不规定残值率的下限,有利于企业及时足额补偿成本消耗,对财政收入的影响不大,也有利于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协调。所以,本条取消了预计净残值最低比例的限制要求,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但是,企业确定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依据是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也就是说企业确定预计净残值并不是随意和毫无根据的,而是必须尊重固定资产的自身特性和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如果企业并非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而是出于某种避税等非合理商业目的确定预计净残值的,将被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即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预计净残值后,就不得再变更。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改变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在年度之间随意调节利润,以规避税收。
二、预计折旧年限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汽车、电车等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你单位于2008年购置一台二手机动车,首次于2003年投入使用,实际使用年限已经超过4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095号)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精神,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然后与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结合上述规定,您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确定该二手机动车的折旧计提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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