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男子假冒以前的同事的签名,将同事也列为了自己刚注册的公司的股东。后该男子在经营活动中被判赔偿别人12万元,同事负连带责任莫名其妙被牵连其中。
2007年前后,上海人周文接到南京某法院执行局法官的电话,要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前的同事王强和他人发生经济纠纷,法院判决王强赔偿12万元,可王强始终找不到,法官只好让他来赔钱。周文一打听,原来以前的同事王强前两年开了家公司,在注册的时候把他也列为了公司股东。现在这个公司要赔别人12万,王强人消失了,不得已周文把这12万块钱给先行付了。
周文越想越气。最近,他一纸诉状将王强和帮王强注册公司的某服务中心的上级告上六合区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自己先前付掉的12万元钱,并赔偿精神抚慰金4000元。
庭审时,主审法官调阅了之前一场官司的案卷,当时所有注册文件上的“周文”签名都是王强叫他人代写上的,周文当时并不在现场。
六合区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强明知没有代理权,仍以周文的名义进行公司注册,给周文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还认为,侵害他人姓名权,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王强和另一被告赔偿周文之前先行被执行走的12万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4000元,还应赔礼道歉。(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