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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某公司经理,30岁的张某从2008年8月开始,以虚构注册公司需借款验资及注册公司验资款为其自有资金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 376万余元。近日,市北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 ,并处罚金340万元。
据了解,2008年8月 ,被告人张某以替别人办理注册“青科邦商贸有限公司”需借款验资为由,在付给谷某某6万元好处费后,谷某某将人民币300万元打在指定账户上作为验资款。张某又虚构该验资账户上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在办理完公司注册后可以提现的事实,以该验资账户作抵押,骗得徐某人民币290万元。之后,张某见钱来得容易,胆子越来越大,从2008年8月至11月 ,张某先后以办理注册另外四家虚构的公司需借款验资并给付借款利息为由,骗得王某人民币36万余元。
骗了两笔,张某仍然没有收敛,2008年11月 13日 ,张某又以同样伎俩骗得了王某某的信任,王某某将人民币48万余元打入验资账户后,感觉不对,就冻结了账户上的验资款,随即张某被警方查获。
庭审中,张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明知张某虚报注册资本,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认为,张某以找人验资为名借款,并许以高息和好处费,目的是为了诈骗他人钱财,被害人虽是利益驱使,但对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
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注册公司需借款验资及注册公司验资款为其自有资金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达376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近日,市北法院判决张某犯诈骗罪,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 ,并处罚金34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