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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文,要求各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批新设事务所应注意细节
2009-06-01    阅读次数:87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就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时影响实际操作的一些细节性问题进行了明确。据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5号)的规定,新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权限由国家税务总局下放到省级税务机关。但由于有关审批程序及文书、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印制、用印及编号等细节性问题没有明确,省级税务机关在审批新设立事务所时就很难掌握和操作。
  山东省国税局今年在审批一些新设税务师事务所时就感到“不知所措”。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有关人士向记者举例说:“比如印证的问题,如果总局不统一规定印证的式样、证书编号及用印的问题,各省将出现五花八门的执业证,对规范行业发展十分不利。”因此,山东省就审批新设税务所的一些细节性问题请示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经研究认为,上述问题在全国确实具有普遍性,应该予以明确,并于近日下发了《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37号,以下简称《批复》)。
  按照《批复》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及需上报的材料仍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据了解,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具体审批程序分四步进行。一是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合伙人,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有关规定递交材料,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所有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相关人员签字。二是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一般工作人员在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对照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三是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主任根据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四是在公示期内,如没有任何举报或虽有举报但经核实不影响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新设所审核意见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领导审批意见下达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批复文件,并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印制及用印问题,《批复》明确规定,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及其副本暂按原式样,由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印制。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制发机关栏套印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印章,发证机关栏套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印章。
  为适应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批复》明确,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由十三位组成:前两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编码;第三、第四位为地市代码,由各省税务机关自行编码;第五位为税务师事务所性质编码;第六至第九位为该税务师事务所批准设立的年度编码;最后四位为各省税务机关自行编制的识别码(地方编码表与税务师事务所性质编码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此外,针对税务师事务所跨省执业的问题,《批复》也进行了明确。即税务师事务所跨省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必须到业务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未进行备案的,各级税务机关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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