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局近日出台《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进一步帮扶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放宽登记条件、下放登记权限、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服务方式等方面制定了29条措施,帮助外企“渡难关”。建立健全重点外资企业和重大外资项目联系制度等工作方式,进一步放宽登记条件,下放登记权限,改进服务方式,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允许外商商号做字号。《意见》规定,允许外商投资的公司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置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不限于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凡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营范围中行业跨两个大类,而且与在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字号不相同、不近似的,允许在名称中使用不反映行业特点的字词。允许外商投资的服务业公司名称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行业字词作为行业表述,如“物流”、“服务外包”、“创意设计”、“商务会展”等;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进出口贸易”、“国际贸易”等行业用语。
加大对市、州工商局个案授权力度。《意见》规定,加大对已获得工商总局授权的市、州工商局的个案授权力度,原则上住所在当地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企业向所在地市、州工商局提出申请,再由市、州工商局向省工商局申请个案授权,经省工商局批准授权该市、州工商局登记。已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因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变更而超过原审批机关权限报由省商务厅批准和颁发批准证书的,仍由原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工商局创造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核准授权条件,国家级开发区工商局可经上级工商局委托办理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延长出资期限。对于2008年7月1日以后出资期限到期的无违法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时缴付出资的,由企业申请,允许其延长出资期限至2009年底,并允许通过2008年度年检。对于受到特大地震和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允许其延续至2009年底,并允许通过2008年度年检。对外商投资的公司已缴付首期出资,并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出资限额的,其余注册资本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按期交付,经审批机关批准,可延长出资期限。企业在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未按规定办理延期变更登记而未造成社会危害的,只作违规记录,不予处罚,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允许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延期登记。对新设立的企业,第一年度逾期未申报年检,责令限期办理年检;对限期内来办理年检的企业,只在企业信息系统中作违规记录,可免予处罚。把外商投资实际到位情况作为外资监管重点,建立预警机制。通过行政劝导、行政提醒和行政建议等方式,及时指导企业按照合同、章程规定,按时足额缴付到位,使招商引资项目真正落到实处。
建立健全重点外资企业和重大外资项目联系制度。积极服务全省引进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及知名企业来川设立制造基地、研发中心、外包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积极服务企业调整生产经营结构,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建立健全重点外资企业和重大外资项目联系制度,落实专人,进场服务,提供工商法律咨询,开展全程跟踪服务,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四川省工商局外资处 唐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