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民救发〔2009〕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09年4月1日起,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2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32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400元。以上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原本市城乡低保对象临时补贴措施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