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税在通知中特别指出,新规定适用于生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非商业企业。对于2009年6月1日前已纳入一般纳税人预认定(暂认定)的工业企业,预认定期限未满,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简便、有效的原则,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