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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7月起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 月缴存额上限升至1382元
2009-06-12    阅读次数:130     
  从今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本市将执行公积金缴存新规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6月10日发布《关于2009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2009年度本市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382元,较上一年度上涨168元。而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214元。
  
  《通知》指出,2009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将维持7%不变,但自7月1日起,上海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将由2007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8年月平均工资。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从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07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8年月平均工资。今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根据《通知》,2009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维持2008年度水平不变。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取正整数),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同时,本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也随之确定。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382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370元。另外,为保障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确定为134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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