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专家:我是区局稽查局的稽查员,我组于2007年7月5日受区经侦队委托查处一房地产开发公司被扣押在经侦队的2005年账目和储存有预收房款内容的一台微机。经查该年度应纳税138万元,2005年12月31日申报税款102万左右,于2006年1月18日缴纳入库,2005年5月份申报缴纳一部分,请问对以上两笔税款在2007年8月份调查结束时,是否认定为偷税。急切等待答复。谢谢您
你好:
认定纳税人少缴税款是否属于偷税,要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判断,主要考虑两个关键点:一是纳税人是否存在多列支出、不列少列收入、虚假申报等第六十三条列举的手段。二是是否造成不缴、少缴税款的结果。两点均符合的,可以认定为偷税。至于纳税人偷税时间的长短,以及何时主动改正补缴税款,只是考虑是否有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不改变偷税性质的认定。
现在处理偷税案件时,如果涉及偷税罪的判断,还要参考修改后的刑法第201条偷税罪的规定。新规定对于偷税罪认定,强调纳税人具有主观故意的行为,取消了列举手段的表述方法,而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补缴税款并已受到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