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机械也接受一些安装天棚、屋顶等劳务。去年我公司为一单位制造安装了一个车棚,收入9万元左右。由于该单位不要增值税发票,我公司只能到地税代开营业税发票并缴纳了营业税,未申报增值税。今年国税稽查决定对此笔业务追缴增值税,并按偷税处1倍罚款。我公司认为并没有偷税,国税如此处理不妥。请给予回答。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贵公司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去年我公司为一单位制造安装了一个车棚,收入9万元左右。由于该单位不要增值税发票,我公司只能到地税代开营业税发票并缴纳了营业税,未申报增值税。”,对于这项业务,不管对方单位是否需要增值税发票,应该缴纳增值税,对此贵公司是知道的。
所以,作为主管国税机关,对贵公司有意不缴的税款,应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贵公司引以为戒,依法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