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现在时间:
您现在位于:
首页>>信息发布
首页 上海公司注册 香港公司注册 英美公司注册 上海代理记帐 相关法规 注册流程及费用 财税资讯
信息发布
   内容搜索:
关键字:
类  型:
 
 推荐信息
·众创11条:众创空间、创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专题...
·涉及行政许可的公司注册流程...
·2011年各税种纳税申报期...
·闵行区注册公司流程及费用...
·上海注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
·最新增值税税率表(2009...
·最新营业税税率表(2009...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内务必要注...
·企业年纳税低于3万 明年所...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0...
·上海适用税收扶持政策汇总...
·部分行业、领域税收综合优惠...
·企业所得税政政策简介...
·出口退免税政策简介...
·税收政策摘要...
·上海市国税局有关增值税一般...
·重要办税事项告知 ...
·解读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
·外贸增值税发票知识...
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须先"完税"
2009-06-17    阅读次数:228     
  国家税务总局15日披露,今后完税证明将是个人股权转让的必要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刊登消息,个人股权转让完成交易以后,负有纳税义务的转让方或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并取得完税证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中国社科院价格与税收研究室副主任张斌昨日表示,其实股权作为财产,税法中一直就有规定,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须按“转让财产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此次新规定只是在措施、流程上加强了征管。他说,通过和工商部门的合作,将完税证明作为股权变更手续的必要条件,可以有利规避偷漏税行为。
  对于是否可彻底规避偷漏税,张斌表示,不能绝对杜绝,如应防止人为压低价格的嫌疑,通过压低价格而减少纳税。对此他认为税务机关有权在审核时,发现价格被压低,从而按照市场价进行调整。新规定也明确,对形式上采取平价、低价转让且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部门可对其计税依据进行核定。
 
  友情链接
  |上海分类信息上海兼职北京工商注册 网站分类目录 百度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留言  |  联系我们  |  公司位置  |  管理 |   
版权所有©    上海松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松雷企业登记代理事务所
       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1599弄平金中心1号楼101   电话: 021-55089999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  4008860608                       
沪ICP备18028963号      E-mail:zhuce@songlei.cn  QQ:83734355
沪ICP备180289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