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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细则落地 "居转户"申办受理工作进入操作阶段
2009-06-18    阅读次数:89     

  备受关注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6月17日正式出台,这标志着“居转户”申办受理工作进入操作阶段。在市政府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市发改委副主任叶明忠介绍了上海实施居住证制度及今年2月印发《试行办法》的相关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毛大立介绍了细则主要内容。

  据介绍,《试行办法》出台后,本市17个部门广泛征求居住证持有人和用人单位的意见和建议,集中收集网上咨询意见,经反复酝酿后联合印发了《实施细则》。

  从申办条件、激励条件、申请的提出、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迁入户口、家属随迁、轮候及其他等九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例如,《试行办法》规定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实施细则》明确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实施细则》明确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实施细则》明确将“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的激励条件,细化为奖励等级限定为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具有个人证书。对于纳税额及聘用员工达到一定标准的规定,《实施细则》明确,是指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的创业人才,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根据《实施细则》,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为持证人员进行办理。为规范管理,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用人单位的申请,并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及时将审核通过的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及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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