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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劳务捐赠如何税前扣除
2009-06-18    阅读次数:232     
  A建筑安装公司的李会计询问,2008年9月公司通过当地县政府捐建了一所村级小学,工程实际支出15万元,公允价值为20万元。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的2008年的会计利润总额(利润表中利润总额)80万元。公司这笔以建筑劳务的方式作的公益性捐赠应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李会计遇到的这个问题比较有特殊性,笔者认为,企业在处理以建筑劳务的方式做的公益性捐赠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涉税问题。
  公益性劳务捐赠应视同提供劳务依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A公司这笔以建筑劳务的方式做的公益性捐赠虽然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可不做收入处理,只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必须视同提供劳务依公允价值确定其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即按照规定,该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5万元(20-15)。
  公益性劳务捐赠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可见,A公司通过当地县政府捐建村级小学的支出是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因此该项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按照规定,该企业2008年捐赠扣除限额为9.6万元(80×12%),企业实际捐赠数额15万元,大于扣除限额的5.4万元(15-9.6),应作纳税调增,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要办齐公益性捐赠的相关手续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二条规定,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鉴于捐赠协议和捐赠票据正是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必备的两项证明材料,因此A公司在办理这笔以建筑劳务的方式做的公益性捐赠时,一定要与当地县政府订立捐赠协议,不仅如此,而且还要向当地县政府索取正规的公益性捐赠票据,以避免在年终向税务机关申报公益性捐赠扣除时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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