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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个税起征点 便宜了富人?
2009-06-21    阅读次数:184     
  宋桂芳:提高个税起征点 真能“便宜富人”吗

  财政部近日公布我国个税基本情况,称个人所得税已成为国内税收中的第四大税种,成为地方财政收入主要来源。2008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人数为240万人,纳税额占35%,工薪层税收占总税收50%。如果大幅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受惠多的是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得益少。

  这次财政部公布的数据起码传递了以下两个信号:一是个税越发重要;二是高收入者纳税比率趋高。这些信号比较支持眼下的个税征收机制,说明我们的个税离主体税种很近了,已经发挥着聚集国家财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既然如此,再要求调整起征点什么的,显然就不甚道义。

  那么,我们先来看几组数据。根据《2008亚太财富报告》显示,2007年我国全国41.5万高收入者拥有的财富折合人民币约14.82万亿元,相当于当时全国GDP的60.1%,可是他们只交了35%的个税;而美国恰恰相反——近50%的工薪阶层只承担了联邦所得税的5%,10%的高收入者承担了个税的60%多,1%的最高收入者承担了30%多,从而形成了比较完美的“倒金字塔”型的税收负担结构。

  每每在谈及个税不宜调整时,总有种论调被抛出来——“如果大幅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受惠多的是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得益少。”根据财政部的报告,将扣除标准提高至3000元/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税负只能减少100元/月,而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350元/月,受惠多的是高收入者。但是,这能构成不能 “大幅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的理由吗?中低收入者的100元可以用来买面包,解决温饱问题,事关生存大计;而高收入者的350元可能用来买玫瑰或咖啡,这个钱可花可不花,对他们影响并不大。在我看来,面包远比玫瑰或咖啡重要,也就是说,中低收入者100元的含金量要比高收入者的350元大得多。因此,单纯从获益总量上比较“大幅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的方法,显然有悖情理。

  还有一种观点,“如果大幅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会影响全国征税总量”。这个问题忽略了两个因素:一是加强个税稽征工作,堵死偷逃税款的“管涌”,总量未必就下降。为什么财富占了全国60%以上的高收入者,个税却只交了35%,这里面是不是存在着大量的偷税漏税的现象?二是减免征税的部分无论是进入投资领域还是消费领域,最终依然为税收做了贡献,纳税比率不见得比个税层面低。

  至于税负公平,大幅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之后,可以对高收入者纳税比重加大,这样更有利于体现调节收入分配的主旨。

  其实,任何税收都不是一种责罚,因此才有“纳税光荣”一说。高收入者受惠多,从来就不是某种税收的耻辱。个税可以不调,但是,请不要再拿“调了就便宜了富人”的论调说话。起码,公众对个税的价值期待,从无“决不能让富人占便宜”之恶意与偏执。(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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