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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违法建筑房产不予登记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7月1日起实施 |
2009-06-22 阅读次数:149 |
房地产登记何时生效?公寓式酒店该如何登记?6月22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透露,修订后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下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新《条例》,对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将不予登记。 据介绍,这次《条例》修订有三条原则: 一是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为贯彻落实《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原《条例》中的登记效力、登记日、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损坏承重结构房屋的登记等条款作修改和补充。 二是保持连续性的原则。继续实行统一登记机构等制度,日常登记工作仍由市房地产登记处负责,继续保留房地产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具体办理登记事务的做法。 三是注重解决热点难点问题。针对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物业管理用房等业主共有房地产以及公建配套设施房地产的产权归属未作明确划分所引发的权属争议,权利人将商场、宾馆、酒店等擅自进行分割向社会出售后引发的社会矛盾,以及违法搭建的当事人以申请转移登记为名将违法建筑随同合法建筑一并转让牟利、逃避法律责任等问题,《条例》均作了明确规定。 新修订的《条例》内容主要涉及—— ■房地产登记日原条例以受理日为登记日,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自记载时发生效力,《条例》将登记日改为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之日。 ■房地产登记的基本单元由于以往缺少对房地产登记基本单元的相关规定,容易产生纠纷。《条例》对房地产登记最小单元加以规范。 土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居住房屋原则上以套为基本单元;非成套的,已登记的维持原状。 非居住房屋以规划确定的完整功能、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为基本单元,比如独幢的宾馆、公寓式酒店以幢为基本单元。 ■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登记新条例规定,对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不予登记。只有拆违恢复原状后,经执法机构出具证明文件,且经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后方可登记。 ■明确业主共有房地产的权利在商品房项目初始登记时,增加了对开发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用于销售的商品房、业主共有房地产和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分别进行登记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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