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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违法建筑将不得出租、办理产权登记和营业执照
2009-06-23    阅读次数:138     

    新华网上海6月23日电(记者 仇逸)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3日审议了《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拟对违法建筑进行限制,其中包括: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违法建筑不得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除了对违法建筑的权证登记、执照办理等进行严格限制外,此规定还明确了对拆违实施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现和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包括对违法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中明确,上海将建立健全发现违法建筑的巡查制度,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对全市违法建筑的统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为举报人保密等。

    此外,规定还明确,拆违实施部门发现违法建筑、接到相关举报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对正在搭建的,应当在2小时内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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