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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额4.5亿造成损失近4200万 主犯判无期
2009-06-23    阅读次数:138     
  虚开发票额4.5亿造成损失近4200万元 主犯判无期
  陕西最大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昨宣判
  短短5个月时间,虚开抵扣税款发票金额近4.5亿元,给国家造成损失近4200万元。昨天,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督办、我省(陕西)建国以来最大的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在渭南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郭辉平、曹石平、李富祥、姚永利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12年、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利用优惠政策编织犯罪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9月份,被告人郭辉平伙同犯罪嫌疑人许智兵(在逃)在陕西省潼关县注册成立了潼关县金辉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辉公司),许任董事长,郭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聘任被告人曹石平为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疑犯王兰香(在逃)为出纳。郭、许二人为了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再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非法抵扣税款目的,于2006年11月与潼关县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以下简称回收公司)达成了租赁经营协议,取得有色金属废旧物资回收的经营管理权,掌控了该公司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并委派犯罪嫌疑人郭爱如负责经营,聘任被告人姚永利为公司会计。
  2006年12月,被告人潼关县富华白银制品加工厂(以下简称富华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富祥与许智兵达成协议,由李富祥负责提供厂房、设备,占该厂60%股份,许智兵提供生产技术并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占该厂40%的股份。2007年1月许智兵和郭辉平代表金辉公司与潼关县华鑫银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取得该公司加工生产国标白银的全部经营权。
  无实物交易资金在银行空转
  为偷逃税款,许智兵和郭辉平、曹石平进行了预谋,由许智兵负责组织资金,并策划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的活动。
  郭辉平负责金辉公司、回收公司的日常管理,并参与华鑫公司、富华厂纳税申报的管理。曹石平负责具体实施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活动。曹石平按照许智兵授意,每月根据金辉公司、华鑫公司、富华厂销售白银产品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销项),推算出所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可抵扣税款的数额(进项),由回收公司开具品名为废银液、阳极泥等销售发票给三家企业用于抵扣税款,并将实际缴纳税额控制在销售收入的1.7%以下(本报2008年9月9日有详细报道)。
  金辉公司、华鑫公司、富华厂和回收公司无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收购和销售发票,并使资金在银行形成空转,造成回收公司和金辉公司等三家企业有实物交易业务之假象。后在税务机关稽查时,为了掩盖犯罪事实,许智兵、郭辉平指使曹石平、郭爱如、姚永利、何刚等补填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和过磅单、验收单、结算单等凭证。
  五个月开具发票4581份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06年11月至2007年3月,潼关县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共从潼关县国税部门申报领取废旧物资销售发票5000份,累计开具4581份,共计金额达450485169.72元。金辉公司、华鑫公司、富华厂从回收公司取得废旧物资销售发票4519份,金额444449514.72元,抵扣税款41996687.49元,另有发票248份,计金额24482640元未抵扣。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郭辉平为了金辉公司的利益,伙同他人租赁回收公司,入股华鑫公司,并与曹石平、李富祥、姚永利为金辉公司、华鑫公司、富华厂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各被告人的行为严重侵犯国家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均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按照相应法律,判处被告人郭辉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曹石平有期徒刑15年。判处被告人李富祥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被告人姚永利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另外,尚未追回的赃款继续向四名被告人及金辉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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