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时限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以文件形式书面通知申请者。 
申办对象资格 1、有固定营业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一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设备);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交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20万元)。
  
申办材料 1、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地址,企业形式、投资人、投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3、旅行社企业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营业场所,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条件;设立旅行社的人员条件和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内容。 
办理程序 1、申办单位向拟设地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上述有关申报材料。 2、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者发给《上海市旅行社申报技术报告书》,一式三份(可在上海旅游政务网下载)。 3、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许可设立该旅行社的应出具书面批复,并由上海市旅游局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批复件到所属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 5、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 
办理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9年2月20日第550号令发布]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9年4月3日第30号令发布] 
《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1999年12月6日第77号令发布,根据2006年2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上海市旅行社审批事项受理单位一览表 
上海市旅游局  大沽路100号10楼  邮编:200003 电话:23115545  23115547  23115543  23115544 
上海市旅游局办理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事务受理窗口设在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  地址:金陵东路2号5楼  邮编:200002 电话:63391619(出境游组团社)  63391557  63391559 传真:63391617(出境游组团社)  63391559 
本市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市旅游局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旅行社的审批。 
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一览表) 
| 
 区 县 名 称   |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邮  编   |  
| 
 浦东新区经委会展旅游处   | 
 世纪大道2001号   | 
 68548071  | 
 68541318  | 
 200135  |  
| 
 徐汇区旅游局   | 
 桂林路128号-1  | 
 64830916  | 
 64365222  | 
 200233  |  
| 
 长宁区旅游局   | 
 长宁路599号   | 
 22050830  | 
 22050878  | 
 200050  |  
| 
 普陀区旅游局   | 
 大渡河路1668号   | 
 52564588-7031  | 
 52564588-7020  | 
 200333  |  
| 
 闸北区旅游局   | 
 大统路480号   | 
 63805390-6607,6657  | 
 63179384  | 
 200070  |  
| 
 虹口区旅游局   | 
 飞虹路518号   | 
 25658311  | 
 25658316  | 
 200086  |  
| 
 杨浦区旅游局   | 
 江浦路549号   | 
 65893265  | 
 65893578  | 
 200082  |  
| 
 黄浦区旅游局   | 
 延安东路300号   | 
 63735389  | 
 63765721  | 
 200001  |  
| 
 卢湾区旅游局   | 
 重庆南路100号   | 
 63310493  | 
 63310496  | 
 200020  |  
| 
 静安区旅游局   | 
 陕西北路1058号   | 
 62278998  | 
 62278958  | 
 200040  |  
| 
 宝山区旅游局   | 
 泰和路245号   | 
 56565785  | 
 56164005  | 
 200940  |  
| 
 闵行区旅游局   | 
 沪闵路6558号   | 
 64133461  | 
 64133461  | 
 201100  |  
| 
 嘉定区旅游局   | 
 博乐南路111号   | 
 69989265,69989529  | 
 69989529  | 
 201800  |  
| 
 金山区旅游局   | 
 龙山路555号   | 
 57922632  | 
 57922631  | 
 200540  |  
| 
 南汇区旅游局   | 
 临港新城申港大道200号   | 
 38225001  | 
 38225005  | 
 201306  |  
| 
 奉贤区旅游局   | 
 南桥解放东路871号   | 
 67186381  | 
 67182206  | 
 201400  |  
| 
 松江区商旅委   | 
 园中路1号   | 
 37735386  | 
 37735447  | 
 201620  |  
| 
 青浦区旅游局   | 
 城中西路111号   | 
 59735962   | 
 59735252   | 
 201700  |  
| 
 崇明县旅游局   | 
 城桥镇新崇中路388号   | 
 59622933  | 
 39612252   | 
 202150  |   
  
外商投资旅行社 
办理机构 
  上海市旅游局旅游市场管理处 
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 
  地址:大沽路100号市政大厦1021室 邮 编:200003  
  电 话:23115544 23115547 传真:63367121 
申办对象资格 
(1)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 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② 最近3年无违法或者重大违规记录 ③ 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2)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外国旅游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 是旅行社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②合资旅行社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年旅游经营总额不低于1200万美元)/独资旅行社年旅游经营总额5亿美元以上(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年旅游经营总额不低于2500万美元) ③ 是本国(地区)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④ 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先进的旅行社管理经验 ⑤ 遵守中国法律及中国旅游业的有关法规 (3) 每个境外投资方只能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一家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 (4) 注册资本不少于250万元人民币 
申办程序 
(1) 由中国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领《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 (2) 领取《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后,向商务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 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登记手续,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申请材料包括: 
(1) 中国合营者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开户银行帐号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人、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2) 外国合营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包括:注册登记副本、银行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相关电脑公司提供的入网证明、本国旅游行业协会会员证明、申请前1年的年度报告 (3) 设立申请书 (4) 合资旅行社项目建议书  (5) 合资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6) 合资旅行社的合同与章程 (7) 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 (8) 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9) 经营场所证明 (10) 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11) 法律、法规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依据 
(1) 《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 (国家旅游局、商务部令(2005)第20号,2005年2月17日颁布) (2) 《旅行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1)第334号,2001年12月11日颁布) (3)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令(2001)第16号,2001年12月27日颁布 
(4)《关于<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家旅游局、商务部令(2005)第25号,2005年12月29日颁布) 
外国及台、港、澳企业在沪设立旅游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办理机构 
上海市旅游局旅游市场管理处 
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 
地址:大沽路100号市政大厦1021室 邮 编:200003  
电 话:23115544 23115547 传真:63367121 
办理时限 
市旅游局受理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同意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批准。 
申办对象资格 
外国和台、港、澳地区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并符合下列申报条件: 
1、在其本国(本地区)依法注册登记,并在注册的经营范围中有旅游业务项目; 
2、资信情况良好,是其本国(本地区)旅行社行业协会或同类组织的正式成员; 
3、经营中国旅游业务两年以上,直接向上海年送客量不少于2000人。 
办理手续 
1、由本市与该企业有一年以上的旅行社业务合作往来的国际旅行社出具的推荐书。推荐书必须说明被推荐企业组织的基本情况,来华旅游人数和有无拖欠团费等方面的情况。 
2、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业务范围、代表人数、驻在期限、驻在地址等。 
3、由该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经营旅游业务的文书证明。  
4、由该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旅行社行业协会或同类组织颁发的会员证书副本。 
5、由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6、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旅游常驻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书及各成员简历、照片和身份证件。 
7、该企业简介,包括经营历史和业绩、负责人员、组织结构、同中国开展旅游业务等情况。 
8、申办材料一式四份,须有中文译本。 
办理程序 
1、由本市具有推荐资格的一家国际旅行社作为推荐单位,代为向市旅游局提出申请。 
2、由市旅游局受理审核,同意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审查合格后,颁发批准书,批准驻在有效期限。 
4、旅游常驻机构获批准后,必须在批准之日起的30天内,持批准书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登记证;其外籍人员和家属应持批准书向本市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手续,领取居留证件。 
5、变更事宜 
旅游常驻机构要求变更机构名称、代表人员、驻在期限时,必须在变更之日的45天前向上海市旅游局提交由该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按原报批程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批准书向本市登记机关和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和居留证变更手续。  
6、派驻人员和聘用人员 
(1)派驻总人数不得超过5人。 
(2)聘用其推荐单位职工为代表的,必须商推荐单位同意,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批准后,持批准书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外事服务单位及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3)聘用中国境内公职人员担任代表的,必须在有关外事服务单位登记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审批。 
(4)聘用外国企业服务公司工作人员担任代表的,必须由该公司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并按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5)聘用雇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雇员的规定办理。  
7、外国及台、港、澳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旅游代表处、办事处、事务所、联络处或冠以其他名称的旅游常驻机构,均适用本报批程序。 
办理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6年10月15日第205号令发布] 
《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1、2、3款,第四条第1、2、3、4、5、6款,第五条,第六条第1、2、3、款,第九条,第十一条第1、2、3、4、5款和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