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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当局公告大陆资本来台投资许可办法
2009-06-30    阅读次数:82     
台湾当局经济主管部门30日下午召开记者会宣布,“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和“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30日起生效实施,同日起正式受理相关申请。

    据悉,台湾当局设定了第一阶段开放投资的业别项目,包括制造业64项、服务业25项、公共建设11项。

    台当局经济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邓振中在记者会上表示,陆资来台投资有助于增加台湾产业资金,活络台湾金融市场,扩大两岸产业合作的领域,通过两岸双向投资,结合彼此优势,共同开拓大陆及国际市场。此外,开放陆资来台也可让国际投资人对台湾市场更具信心。实现两岸投资正常化是长期的目标,项目开放将分阶段“循序渐进”,“有成果再扩大”。

    邓振中表示,今年下半年将在两岸针对陆资来台投资进行宣导与说明,并组团赴大陆招商引资,同时欢迎大陆相关行业的企业组团来台考察投资项目和投资环境。 
   他还介绍说,除2项许可办法外,还涉及陆资投资人及其眷属在台停留、就医、就学、金融需求及购买不动产等配套措施,目前也已完成各项作业。

    根据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的公司,须事先取得台当局经济主管部门的许可,方能来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独资或合伙事业;大陆地区的营利事业,也须事先取得许可才能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

    台经济主管部门“投资审议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在回答新华社记者提问时表示,该委员会对陆资来台投资申请的审核时程约在1个月内。

    记者还了解到,大陆资本直接或间接持有第三地区公司股份或出资额逾30%,或其对该第三地区公司具有控制能力,将被视为陆资;大陆企业投资台湾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的股票,单次或累计投资股份在10%以上的,将被视为直接投资。二者都依“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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