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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进一步放宽
2009-06-30    阅读次数:111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印发《关于允许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诊所等行业的通知》,就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等问题进行说明。

  通知指出,自10月1日起,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划分标准增加以下行业:小类8530中的个体诊所;小类7433中的经济贸易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批发业(仅限纺织品、服装、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和其他文化用品),包括中类633、小类6341、小类6342和小类6349中的所有项目。

  通知规定,港澳居民申请登记个体诊所的,应当持有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利性),向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其经营范围登记为“个体诊所”。

  各地工商机关要确保进一步放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的有关规定顺利实施,同时加强政策宣传,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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