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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2009-07-03    阅读次数:119     
关于贯彻实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暂行)》的补充通知

文号     沪财教[2009]34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颁布日期 2009-6-25


市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沪财教〔2009〕30号转发)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本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补偿的具体操作问题的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除《高等学校毕生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地区和基层单位外,本市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的其他面向基层就业的项目,也适用《办法》和本补充通知。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向学校递交《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由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毕业学校三方签署的为规定范围的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学校按规定对申请代偿的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代偿申请材料于每年6月底之前集中报送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学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之前将代偿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市学生资助中心审批。
  (三)市学生资助中心在收到代偿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并将获准代偿的学生名单通知学校,学校应及时将审定结果告知有关学生,并组织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和借款合同补充协议。
  (四)如果审批程序与高校毕业生离校在时间上有冲突,则由学生先按有关规定与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同时在学校帮助下准备好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并书面委托学校代其办理还款协议变更手续。学校收到获准代偿学生名单后,除将审定结果告知有关学生外,还应按照学生的委托联系经办银行代学生办理还款协议变更事项,重新制订还款计划,并将重新制定的还款计划告知学生本人。
  (五)市学生资助中心每年将获准代偿学生的相关材料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备案。
  三、对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当办理终止代偿手续的,学校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市学生资助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具体经办银行。
  四、本市高校所需代偿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代偿经费预算由市学生资助中心统一汇总后报市教委,纳入市教委的部门预算。
  五、各学校应于每年8月底之前对获准代偿的毕业生在基层就业单位服务的状况进行审查确认,对符合代偿条件的毕业生在每年9月底之前给予代偿。凡在校期间未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贷款已经全部还清的毕业生,其代偿款由学校直接划转至毕业生本人在学校指定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凡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但尚未还清的毕业生,其代偿款由学校统一划转至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约定账户,优先安排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还清贷款全部本息后的代偿款余额,由学校划转至毕业生本人在学校指定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
  六、学校凭银行出具的代偿款结算凭证向市学生资助中心申请拨款,市学生资助中心完成审核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及时将学费代偿款划拨各申请学校。
  七、原印发的《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沪财教﹝2008﹞46号)同时废止。
  
  附表: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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