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的产品退回后报废,作为废铜、废铁处理,对该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吗?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扣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解释了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如果贵公司上述产品的报废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就必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如果不是,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