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1月1日开始,有上海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也可缴存住房公积金了,家庭困难的职工也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05年4月6日,国家建设部发布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这一规定倍受瞩目。昨天,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公布了《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及《上海市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 》3项实施细则和办法。
根据新规定,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存者必须是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且需要是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或者是本市的自由职业者。已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个人缴存者沿用原账户。缴费比例约定在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的10%~24%之间,但月缴存额不得超过每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限额,原则上还需要按住房公积金年度进行调整。如果个人缴存者没有按照约定继续缴纳,则市公积金中心将冻结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或停止贷款发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转为商业性贷款利率。
要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或劳动手册等,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就可以了。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及实施细则,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者;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病、大病的;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人,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