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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2009-07-09    阅读次数:76     
   1、混合销售行为的内容


  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


  注1:特点:同一项销售行为。


  注2:判断条件:混合销售行为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同一收款人;同一付款人(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同时发生。


  即:销货与提供营业税劳务具有从属或因果关系。


  注3: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行为的划分


  注4:关于“运费”的归纳(对税额的确认,参听课件):


  (1)A企业(一般纳税人)购买B企业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给C企业运费取得运输发票;


  (2)A企业销售货物给B企业(一般纳税人),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给C企业运费取得运输发票;


  (3)A企业销售货物给B企业(一般纳税人),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为B企业代垫运费(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承运方将发票开具给购买方;销货方将发票转交给购买方),委托C企业运输;


  (4)A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给B企业并负责运输,收取B企业货款和运费;(混合销售行为)


  (5)A企业销售货物给B企业(一般纳税人),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货款;为C企业提供运输业务,收取运费;(兼营行为)


  2、税收政策


  (1)如果混合销售行为以销售货物为主,同时附带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缴纳增值税;


  (2)如果混合销售行为以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同时附带销售货物,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而交纳营业税。


  即按“经营主业”划分,只征一种税,或者征增值税或者征营业税。


  (3)特殊规定:企业将自产的货物并安装,符合2个条件的,可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否则,一律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3、会计处理方法


  (1)一项销售行为观


  (2)主附营业务观(分别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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