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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拒处罚
2009-07-09    阅读次数:285     
 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偷税案,一审判处被告人胡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元。
  1996年,被告人胡某在霍邱县三元街道独资经营某加油站,每月按售油收入到叶集国税局申报缴税。2007年12月24日,叶集国税局对胡某加油站2007年1月至11月份的销售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加油站销售93号汽油、0号柴油不含税收总收入为519961.87元人民币,而胡某仅申报130384.61元人民币,偷漏税款66228.13元人民币。叶集国税局于2008年1月3日向胡某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由胡某补缴税款66228.13元人民币;对上述补缴税款分别自滞纳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008年1月9日,叶集国税局又向胡某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胡某罚款33114.07元人民币。而胡某却拒缴税款和罚款。之后,叶集公安分局依法立案,对胡某刑事拘留,胡某这才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合计100000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作为纳税人,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缴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构成偷税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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