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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办理指南
2009/7/9    阅读次数:887     
行政事项名称: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系统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第一百八十一项;

二、《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令第8号)。

申请条件

一、典当行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申请材料

一、设立典当行报送材料

申请人应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报送材料

申请人应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许可程序

一、确定总量。商务部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各地相应经济指标等确定调控总量和材料上报时间。

二、接收材料。申请人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要求,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三、商务部审查。商务部组织成立典当行联合审批工作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

四、办理批件。根据典当行联合审批工作小组会议纪要,对于符合要求的设立申请,商务部向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下发批复,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批复和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不予核准的,通知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五、企业持商务部批准文件和《典当经营许可证》,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初审后,向市(地)级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持上述批件及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告知方式:商务部批件

承诺时间: 45个工作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市场建设司 85226394

行政监督:行政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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