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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管县"财政改革:三年半大体完成 |
2009-07-10 阅读次数:172 |
“财政扁平化”或带来“行政扁平化” 为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推动市县政府职能转变,7月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指出,实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就是在政府间收支划分、转移支付、资金往来、预决算、年终结算等五大方面,省财政与市、县财政直接联系,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改革的近期目标是,首先将粮食、油料、棉花、生猪生产大县全部纳入改革范围。总体目标则是到2012年底前,在全国(除民族自治地区)全面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 《意见》明确了改革的具体内容,包括,在收支划分方面,在理顺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基础上,确定市、县财政各自支出范围,并合理划分省与市、县的收入范围;转移支付、税收返还、所得税返还等由省直接核定并补助到市、县;市级财政可通过省级财政继续对县给予转移支付。在财政预决算方面,《意见》要求,市、县统一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要求,各自编制本级财政收支预算和年终决算,市级财政部门汇总市本级、所属各区及有关县预算,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此外,对于政府间资金往来,建立省与市、县之间的财政资金直接往来关系,取消市与县之间日常的资金往来;省级财政直接确定各市、县的资金留解比例,市、县金库按规定直接向省级金库报解财政库款。《意见》要求,年终各级结算事项一律由省级财政与各市、县财政直接办理,市、县之间如有结算事项,必须通过省级财政办理。 随着上世纪90年代初期实行的“市管县”模式局限性的暴露,尤其是县乡基层普遍的财政困难问题,“省管县”成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一项战略选择。2002年,全国试点率先从浙江省展开,江西、吉林、山东、安徽等省份也陆续推出了省直管县(市)的财政体制改革试点。《意见》要求,已经全面实行改革的地区,要密切跟踪改革进展;正在进行试点的地区,要总结经验,加快推进;尚未开展试点的地区,要尽快制定试点方案。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这一改革是针对财政体制方面的制度建设而进行,已讨论多年,也推进了多年,改革之后,与国际上的分税制框架会更加接近,是一种扁平化改革。同时,财政体制的扁平化也会拉动行政体制的扁平化。贾康指出,这一轮改革,应坚持在1994年分税制的基础上,推行扁平化改革,通过省管县、县管乡将财政层级压缩为3层,实现政权、事权、财权、税基的匹配。 在采访中,有专家也指出,这一次改革,将会大大提高县一级财政的效率,同时增加其在管理上的自主权。不过也有专家指出,“省直管县”的财政管理方式也将使地市一级的财权基本丧失,从而影响其财力,包括资金的调度、拨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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