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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虚开发票 义乌一企业被重罚
2009-07-12    阅读次数:149     
记者从义乌市国税局稽查局获悉,义乌一企业因不慎接受来自北京某公司的虚开货物运输发票一份,日前被国税局稽查机关查处,被处以补税罚款1.52万元。

    义乌市国税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4月份,北京市国税局向全国税务机关通报了北京“4·09”特大虚开货物运输统一发票专案。该专案系犯罪嫌疑人使用伪造或借用他人的身份证注册成立多家货物运输公司,并取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其所注册公司在无任何运输业务的情况下,却对外大肆虚开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并从中牟利,从而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接到通报后,义乌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协查中发现,该案涉及一家义乌企业,涉及货物运输统一发票1份,金额为12600元。通过立案检查,该涉案企业购入货物时实际承运人与货物运输统一发票的署名单位不一致,实际收取运费的单位也与货物运输统一发票的署名单位不一致,造成取得虚开货物运输统一发票的事实,现该涉案企业已补增值税882元,企业所得税3866元,滞纳金1009元,罚款9497元,合计补税罚款达15256.55元。

    义乌国税局有关负责人提醒企业,犯罪嫌疑人通过真票虚开的手段对外虚开发票牟取利益,给国家和企业都将带来经济损失。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加强对取得的货物运输统一发票的管理,做到实际承运人和货物运输统一发票的署名单位以及收取运费的单位一致,确保发票真实、合法,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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