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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
2009-07-12    阅读次数:94     
   1、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向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已开业经营的小规模企业(商业零售企业除外),若当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之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提出书面申请。


  3、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手续。企业总机构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分支机构可持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对经审核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在《增值税—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将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对从事商业经营的新办企业和小规模企业,一般是先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经过三个月或半年时间的考核后,再转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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